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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核定技术性收入
来源:深圳合同律师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5日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查,核定技术性收入。下面由深圳合同律师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申请认定登记时不能确定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手续前予以补正。不予补正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第五十一条用语的含义是:
(一)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二)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三)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
第五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减免税、提取奖酬金和其它技术劳务费用,应当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性收入为基数计算。
上一条:
部分履行的合同
下一条:
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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