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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要旨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9日
在未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效力如何?
【案例要旨】
《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据此,专利权终止后,专利权人无权再就该项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即在此情况下,其与他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而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可知,专利权人将因未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而导致其享有的专利权提前终止。综上所述,在未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属无效。
【本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第63条、第75条、第52条、第342条、第344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53条、第158条、第200条、第2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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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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